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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9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9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建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建忠犯妨害公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後之態度良好並坦承犯行、犯罪行為對於國家公權力威信所生之損害及被告智識程度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9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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