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政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政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量微無從秤重、分離)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