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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字第76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76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永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446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住所「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陳永笙之住所地記載均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字第76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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