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泓佑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泓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高瑋隆因行車糾紛而恐嚇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