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泓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泓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泓佑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刑及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6 年1 月,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法矯署教字(聲請書誤載為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泓佑因: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104 年8 月31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768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並確定;次因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5 年6 月30日以105 年度簡字第89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並確定;又因③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5 年8 月12日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409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並確定;更因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5 年9 月1 日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並確定;再因⑤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5 年9 月19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795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並確定;另因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於105 年9 月29日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484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並確定;復因⑦共同傷害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5 年10月27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466號判決有期徒刑9 月並確定;更因⑧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5 年11月1 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並確定;甚因⑨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於105 年12月19日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2009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並確定;又因⑩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5 年12月30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722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並確定;並因⑪妨害自由案件,經士林地院於106 年2 月24日以106 年度士簡字第163 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並確定;另因⑫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6 月28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319號判決有徒刑1 年8月並確定;再因⑬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7 月26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298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並確定。嗣上述①②③④⑤⑦⑬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5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⑥⑧⑨⑩⑪⑫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97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並確定後接續執行,迄受刑人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受刑人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受刑人累進縮刑期日為44日、於111 年12月13日縮刑期滿。上開累進縮刑日數、縮短刑期終結日記載之差異性,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是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890 、00000000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執行指揮書電子檔、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8 、46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972 號裁定及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2593號裁定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