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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0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楊峻宇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欣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欣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欣郁提供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危害社會秩序,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併考量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及被害情形,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20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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