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柏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柏偉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於被告前曾因涉犯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於民國110年7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構成累犯形式要件,然考量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傷害罪之罪質均不同,且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亦皆有異,尚難認其本件犯行有惡性重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