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葛名翔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淑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淑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淑貞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被告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犯罪時間亦均互異,乃獨立之2行為,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常途徑獲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賴柏駒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2,300元,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參,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已有負責悔過之誠;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竊取財物之價值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身心情況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所竊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物品,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復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本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既與告訴人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陳淑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 陳淑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11號
  被   告 陳淑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淑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2月6日10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A檔
    服飾店內臨時攤位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於貨
    架上之內襯上衣1件(價值新臺幣【下同】980元),得手後
    藏放於隨身手提袋內,未結帳即離去。
  ㈡於112年11月20日11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A檔服
    飾店內臨時攤位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
    上之長褲1件(價值1,280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手提袋內
    ,未結帳即離去。嗣該攤位負責人賴柏駒發現前開商品遭竊
    ,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賴柏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淑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賴柏駒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影像光
    碟1張及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共25張在卷可佐,是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淑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和
    解書1紙在卷可佐,請於審理時斟酌之,且不另聲請沒收犯
    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江柏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馨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62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