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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竣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貳個、吸食器及研磨器各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持有毒品係供施用之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723號
  被   告 王竣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
                        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王竣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日
    ,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以新臺幣13,500元之價格,向
    李沂倫(另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偵辦)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
    2年9月25日13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
    樓住處,為警搜索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2個、吸食
    器具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研磨
    器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殘渣袋1
    袋及夾鏈袋10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竣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
    定書在卷及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2個、吸食器具1個、研磨器
    1個扣案為憑,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足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2個、吸食器具1
    個及研磨器1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爾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何玉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69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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