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五二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五二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被告前因竊盜、贓物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確定,其縮刑執行完畢日期係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可考。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一)證人張鈺玲、張紋諳偵查中結證證言。
(二)經警持搜索票於被告甲○○台北縣汐止市○○○路四八五號居所,扣得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兩包(總毛重0‧五五公克,總淨重0‧0二公克)、含MDMA、MDA橘色藥錠半顆(毛重0‧一三公克)。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北市鑑毒字第一0九八號鑑驗通知書一紙。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
三、查安非他命、MDMA、MDA均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訂有明文。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稱 │ 重量 │ 查獲日期 │ ├──┼─────────┼────────────┼─────────┤ │ 一 │含安非他命殘渣袋二│總毛重0‧五五 公克,總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 │ │只(量微無法析離)│淨重0‧0二公克 │日 │ │ │ │ │ │ │ │ │ │ │ ├──┼─────────┼────────────┼─────────┤ │ 二 │含MDMA、MDA│毛重0‧一三公克 │同右 │ │ │成分橘色藥錠半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