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九三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九三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