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五二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五二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發查偵字第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充如下,被告二人因細故共同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傷勢非輕,應從重量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