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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三五四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五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三五四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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