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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703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70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係2次接受通知前往台北市立陽明醫院、和平醫院參加徵兵檢查,竟意圖規避徵兵處理,無故未至臺北市立陽明醫院、和平醫院接受徵兵檢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703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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