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九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九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害人吳宗樺警訊中之指述。三、贓物照片五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件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適用法條刑 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