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