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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29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2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2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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