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另案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於89年間,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5月16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籍,被告於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