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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98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9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另案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於89年間,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5月16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籍,被告於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9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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