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1 犯罪事實第5 、6 行「持不明工具」,更正為「以不詳方式」。2 證據並所犯法條第16行「第26條前段」,更正為「第25條第2項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