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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73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57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4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餘重零點陸貳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扣案之顆粒1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反應(淨重0.625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藥鑑字第0970981號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件附卷可稽,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7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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