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5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4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餘重零點陸貳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扣案之顆粒1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反應(淨重0.625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藥鑑字第0970981號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件附卷可稽,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