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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1 犯罪事實第5 、6 行「持不明工具」,更正為「以不詳方式」。2 證據並所犯法條第16行「第26條前段」,更正為「第25條第2項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字第1389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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