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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8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86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2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增補:查,被告於民國95年間因犯竊盜罪、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23 號判決,嗣經減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甫於96年11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未滿5 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又,被告竊盜行為未遂,應依法減輕其法定本刑,並先加後減。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3 2 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86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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