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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5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被告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度偵字第288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