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貳包(總淨重伍點零壹公克,驗餘淨重肆點玖玖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本件被告於臺北市○○○路與赤峰街路口為警查獲時,警方扣得安非他命(大)1 包(淨重4.4 公克)、安非他命(小)1 包(淨重0.66公克)及分裝袋(大)50個、分裝袋(小)30個、電子磅秤1 個,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其中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而其餘物品被告於偵查中拋棄,爰不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 1項前段及第 3項、第 450條第 1項、第 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