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慧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慧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餘重0.0608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95221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佐,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