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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69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6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慧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慧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餘重0.0608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95221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佐,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6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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