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聲字第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洪清
- 相對人
-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貳萬柒仟元整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查,上開案件,於本院為第一審判決被告敗訴後(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經被告提起上訴,嗣被告撤回上訴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5,127,000 元合 計 5,127,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