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000,000元」,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0,500元」,應更正為「15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