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賈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000,000元」,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0,500元」,應更正為「15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