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再簡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再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劉德武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鳳
- 被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林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