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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再簡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再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劉德武
訴訟代理人
陳秀鳳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林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再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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