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聲字第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鄭俊國
上列聲請人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106 年度士簡字第264 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給付票款事件(鈞院106 年度士簡字第264 號)之前,已有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對聲請人提出給付票款訴訟(鈞院105 年度士簡字第1031號、105 年度士簡字第1135號),該兩件訴訟與本件有相同之事實理由,而承審法官均判決銀行勝訴。本件不必經言詞辯論即可預判判決結果,聲請人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承審法官就銀行所持借款人交付他人簽發之支票,於借款人背書並於票據記載提示人帳號為借款人之帳號,卻仍依銀行與借款人間另外約定,不依票據客觀解釋原則,依票據文義認定票據權利人究為何人,客觀上已足疑承審法官所採法律見解將對被告有不公平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聲請法官迴避。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民事判例及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86年度台抗字第265 號民事裁判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項指摘系爭民事訴訟事件審理法官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之情事,核係法官認事用法之實體審理事項,雖聲請人認為不當,然究竟係聲請人自己對於法律適用有誤解或係法官認事用法有誤,聲請人應依上訴程序處理,聲請人所持聲請迴避理由顯見係其主觀上疑有偏頗之虞,並非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者之情形,揆諸上述說明,尚難認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