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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 當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綾即騰田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3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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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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