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被告
- 張家綾即騰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