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救字第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小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宜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芸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訴外人趙君強提示票據並遭銀行退票導致聲請人無法向銀行融資周轉,而暫無資金可供繳納繫聲,故聲請人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此件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上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