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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救字第3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34號

聲請人
小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宜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芸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訴外人趙君強提示票據並遭銀行退票導致聲請人無法向銀行融資周轉,而暫無資金可供繳納繫聲,故聲請人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此件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上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救字第3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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