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嚴凱泰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綾即騰田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3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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