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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綾即騰田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3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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