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綾即騰田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3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