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張家綾即騰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