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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1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起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敦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5,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1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