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起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敦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5,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