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聲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林黃滿
- 相對人
- 邱慶嵩
簡百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字第1343號判決確定,並命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在案,惟未經該院於裁判內確定訴訟費用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字第1343號判決,惟相對人已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雖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以107 年度上字第134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惟該駁回上訴之裁定業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777 號裁定廢棄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憑,是本件判決尚未確定,即尚無執行力,聲請人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