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686號
- 原告
- 王𤆬治
- 訴訟代理人
- 陳黃煌
- 訴訟代理人
- 黃詩萍
- 被告
- 劉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段○○○巷○○○○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所有權的作用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