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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85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歐家佑

上訴人
即被告
雷富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育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9月13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685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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