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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717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717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呂慧娟
被告
微京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台北市○○路2號9樓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 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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