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7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717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繁雄
- 訴訟代理人
- 呂慧娟
- 被告
- 微京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葉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台北市○○路2號9樓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