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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調字第5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調字第54號

聲請人
統美晶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統美晶華大廈規約之規定提出本件訴訟,因該社區規約第16條第2項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而住戶規約乃一共同行為,不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前段之排除限制,因認兩造均應受該規約之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調字第54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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