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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揚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揚騰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29日上午9時2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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