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揚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揚騰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同時依據票據法律關係以及兩造間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請求給付票款及違約金,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範圍,原告雖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然被告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