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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29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32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088元,應徵之上訴審裁判費為1,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297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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