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2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32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088元,應徵之上訴審裁判費為1,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