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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0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01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及地下
被告
乙○○

            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約定條款第27條載明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01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