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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3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380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原住居所即系爭本票付款地雖在台北市○○○路146巷9樓之2,惟被告住居所地已遷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87巷65之2號,有戶籍謄本可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38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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