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38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原住居所即系爭本票付款地雖在台北市○○○路146巷9樓之2,惟被告住居所地已遷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87巷65之2號,有戶籍謄本可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38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