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調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調字第54號
- 聲請人
- 統美晶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統美晶華大廈規約之規定提出本件訴訟,因該社區規約第16條第2項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而住戶規約乃一共同行為,不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前段之排除限制,因認兩造均應受該規約之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