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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6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蔡文育蔡文育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士簡字第623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日采瓦斯器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香港地區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通譯 宋明德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由被告日采瓦斯器具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丁○○、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詎屆期提示均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且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44 條、第96條第1 項、第39條、第29條、第133 條分別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01,60 0元,及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文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台幣)
┌─┬─────┬─────┬──────┬─────┐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  │發   票   日│金      額│
│號│          │          │提   示   日│          │
├─┼─────┼─────┼──────┼─────┤
│1 │誠泰銀行大│EC0000000 │96年03月07日│25,400元  │
│  │同分行    │          │96年03月07日│          │
├─┼─────┼─────┼──────┼─────┤
│2 │誠泰銀行大│EC0000000 │96年04月07日│25,400元  │
│  │同分行    │          │96年04月09日│          │
├─┼─────┼─────┼──────┼─────┤
│3 │誠泰銀行大│EC0000000 │96年05月07日│25,400元  │
│  │同分行    │          │96年05月07日│          │
├─┼─────┼─────┼──────┼─────┤
│4 │誠泰銀行大│EC0000000 │96年06月07日│25,400元  │
│  │同分行    │          │96年06月07日│          │
└─┴─────┴─────┴──────┴─────┘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62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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