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訴字第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0日所為更正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更正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