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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訴字第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訴字第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0日所為更正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更正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訴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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